时间:2020-03-0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 专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江西疫情动态 来源:信丰公安 2月21日,信丰公安发布重要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然而,大阿一房东却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被警方依法处罚。 ↓↓↓ 2020年3月2日 信丰县公安局大阿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摸排时 发现辖区一房主朱某妹将自家房子 二楼和三楼出租给了袁某海 等19名湖南籍来到大阿务工的人员 经了解 袁某海等19人 于2020年2月19日从湖南邵阳市自驾来到大阿镇 当晚便入住了朱某妹的出租屋 直至被大阿派出所民警摸排发现 ![]() 在掌握相关情况后 大阿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朱某妹传唤至派出所开展调查 同时责令袁某海等19人到大阿派出所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进一步排查是否有来自重点疫区或有密切接触人员 现查明 袁某海等19人当晚来到大阿后 虽然派出代表前往大阿村委会进行了登记报备 但是朱某妹作为出租房房东 未严格履行出租房屋报备责任 未如实登记袁某海等19人的身份信息 同时也没有签订租房合同 没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进行登记备案 目前大阿派出所已对违法行为人朱某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责令房东朱某妹以及袁某海等19人 立即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 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 要求房东朱某妹做到对外来人口 不瞒报、不漏登 并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做好自我防护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 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真的很重要 今天,小编请大家再回顾一下《公告》 ↓↓↓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申报系统报送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申报;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赣州公安”提供的“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进行填报。 (二)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附: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二维码 具体怎么申报 请点击下方链接 ↓↓↓ 房东和外来人员请注意!违反这个可能要担刑责!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助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力开展 连日来,信丰公安迅速行动 开展出租房摸排、访查、登记 ![]() 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责任和义务 请市民朋友一定要如实申报登记 否则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 疫情防控期间 所有新进入(返回)信丰人员 请如实进行健康状况申报 ? 如错报漏报瞒报,将从严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请大家出入公共场所时 积极扫码“信丰战疫” ↓↓↓ 出入扫码!事关全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疫情防控工作正是吃紧阶段 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 对于进入信丰县内人员和跨县区流动人员 要如实申报自己的行程和健康情况 这些事绝不能放松 请大家支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