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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2.5万获刑案再审,当庭发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4-01-17    点击: 次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曹伟 - 小 + 大

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2.5万获刑案再审,当事人当庭发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早在2021年,山东淄博人路某某察觉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他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他多次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但屡次被维持原判或者驳回。去年6月,山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今年1月16日,再审案件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图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案件中路某某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介绍,此次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争辩的焦点是路某某的行为属罪与非罪,他此次庭审中依旧做无罪辩护。据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了解,路某某的父亲路先生在此次再审案件中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他认为儿子无罪。路某某本人在庭审中接受检察官发问阶段也问了一个问题:遇到这种妻子外遇,在捉奸现场,我究竟该怎么办?因案情复杂,案件未当庭宣判。

捉奸收情夫“赔偿”2.5万被判敲诈勒索

    据此前潇湘晨报报道,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某某发现一些异常,尾随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随后又坐电梯来到了培训机构下方的酒店房间内,设法开门后,路某某撞见张某和另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房间内,张某还穿着情趣内衣。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待在房间内。根据路某某的说法,对方主动提出要对他进行补偿,他索要6万元,对方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他25000元,路某某走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元。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路某某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判决认为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路某某此后向淄博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他又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路某某因收情夫“赔偿”2.5万被控敲诈勒索罪获刑6个月,图为法院判决书截图

    去年6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辩护律师再作无罪辩护

    1月16日,再审案件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于1月16日开庭再审,图为法院出具的通知书

    根据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8日10时50分许,在博市张店区某酒店902房间,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 200元。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录像,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再审案件中路某某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介绍,此次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是路某某的行为罪与非罪,他此次庭审中依旧做无罪辩护。

    王艳涛的总体观点是,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全部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应当宣告无罪。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即使存在不当,亦不能仅以此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当被告人存在对构成要件法定事实认识上的错误时,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构成。有几个关键的点,第一,路某某殴打刘某某以及说出“信不信我活埋了你”等言语,是否与刘某某事后“补偿”路某某存在关联。原审公诉机关认为,这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辩护律师认为,路某某打刘某某一拳或者说活埋他的话,都是在第一时间看到刘某某和张某赤裸身体在床上的时候发生的行为,而此时说这些话的目的是因愤怒而非是为之后的所谓的敲诈勒索打基础。

    本案中,以现在的在案证据和事实看,路某某只是打了刘某某一拳,之后没有再多打一下,且也没有造成刘某某任何的伤害。也可证实路某某当时的手段和方式都不严重,且连伤害刘某某的目的都没有。因此,更是达不到被害人刘某某感到恐惧的心理压制程度。第二、路某某收取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是否合法?

图为捉奸现场(视频截图)

原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原一审的基础上的理由是:(1)刘某某与路某某妻子张某的行为虽然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要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路某某索要钱财不属于合法正当维权行为。(2)虽然被害人刘某某愿意赔偿,但是因为之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语言威胁在先并禁止刘某某离开酒店房间相要挟,最终给付钱财并非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的结的结果,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

     辩护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刘某某与路某某妻子偷情存在过错、属于不道德行为,那么就应当考虑刘某某给付的钱财就是对其过错、不道德行为的惩罚,而至于这个惩罚的轻重,即给付钱财的多少,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但是社会生活伦理却是支持,当没有标准、或者参考的价值标准情形下,每个人有自己不同的认知。因此,对路某某索要的钱财数额更不应当被认为超出标准。

父亲担任辩护人为儿辩护,案件当事人:这种情况我究竟该怎么办

    另据潇湘晨报记者了解,路某某的父亲路先生在此次再审案件中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路先生称,作为路某某父亲经历本案全部司法流程,一家人经受三年磨难走到今天,儿子整天郁郁寡欢变成了另外一个人,他们老两口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捉奸是平静生活中,凝聚着自己多年拼搏和父母毕生积蓄组建的家庭,瞬间崩塌。尊严、名誉、背叛、愤怒、失落、孩子的未来等情感交织在一起。精神打击是致命的。”

    路先生在庭审中称,捉奸现场刘某某主动表达补偿意思,路某某同意接受补偿均是内心确认做出的表示,符合常情常理,其补偿方式早已被社会默认。他认为儿子无罪。再审申诉人路某某在接受检察官发问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作为一个男人,当看到自己的妻子赤身裸体与其他男人在一起,自己应该究竟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回应。

    王艳涛介绍,此次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结束,因案情复杂,案件未当庭宣判。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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